(2015)安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鼎忠、李占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鼎忠,李占锁,霍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179号申请执行人李鼎忠,男,196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天津和平区。被执行人李占锁,男,1964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霍静利,男,1982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李鼎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占锁、霍静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占锁赔偿李鼎忠各项损失共计1564元,霍静利赔偿李鼎忠各项损失共计67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占锁、霍静利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请执行人李鼎忠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霍静利所欠款项已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李占锁仍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占锁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各部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占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34元,已部分执行670元,尚未执行部分1564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占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