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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李向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向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6号原告: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南路1号5-2,组织机构代码30497012-9。法定代表人:沈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超,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煜,男,汉族,1993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向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众和网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兰 霞代理审判员  田风友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