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申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胤杰与王世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胤杰,王世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4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胤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权。再审申请人李胤杰因与被申请人王世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1民终1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胤杰申请再审称,王世权与李胤杰之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李胤杰虽误签了借款协议,但王世权没有向其提供借款,借款法律关系不成立,故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在本院审查期间,李胤杰又撤回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事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李胤杰撤回部分再审申请事由,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针对李胤杰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认为,在王世权、李胤杰、王洪斌三方签订借款协议后,出借人王世权随即将出借现金交付保证人王洪斌,借款人李胤杰在场且未提出异议。嗣后,李胤杰、王洪斌二人一同驾车离开。从上述行为可以认定王世权的出借款项已经交付李胤杰认可的接收人,应视为李胤杰已收到借款,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因此,原判决确定李胤杰承担民事责任不违背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构成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事由。综上,李胤杰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胤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吕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