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081执20号申请执行人: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春。被执行人:吕闯。本院在执行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丽斌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田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