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李妙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妙贤,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李妙贤,女,194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XXX号。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XXXXXXX元,利息XXXXXXX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10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