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03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卓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457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卓,男,1997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0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卓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陈卓伙同他人在昆明市盘龙区茨坝镇都市风林小区捷星网吧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得被害人吴某某价值人民币3128元的玉琦玲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同日,被告人陈卓被公安人员抓获,缴获被盗电动自行车已发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卓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及告知,被告人陈卓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卓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卓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卓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