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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执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潍坊恒基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恒基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基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辉玲,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乐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巨力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措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有车辆已查封但暂未��扣押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它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9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于树明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檀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