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辽宁翔丰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翔丰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民初913号原告:辽宁翔丰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昌图县工业园区创业大街**栋*号。法定代表人:于海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开发区大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亚晖,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桂玥,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翔丰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翔丰公司)与被告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平经开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2017年6月22日由审判员王丽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翔丰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四平经开区委托代理人王桂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翔丰公司诉称:2009年6月29日,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来公司)与四平经开区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宝来公司预计投资11000万元投资建设换热器用钛板项目,需要征地面积约40000平方米,宝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因四平经开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014年11月6日,宝来公司与四平经开区签订了付款合同,合同约定四平经开区应给付辽宁翔丰公司各项费用共计6986092.5元,四平经开区分三次付清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第一次于2014年11月10日前付款150万元,第二次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款300万元,第三次于2015年3月31日前结清余款2486092.5元。合同签订后,四平经开区于2014年11月13日给付宝来公司150万元,2015年2月15日给付宝来公司20万元,2015年8月28日给付宝来公司20万元,2015年9月28日给付宝来公司30万元,2016年2月5日给付宝来公司100万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四平经开区欠宝来公司本金3786092.5元,利息468693.74元,本息合计4254786.24元。2017年4月1日,因为宝来公司拖欠辽宁翔丰公司货款,宝来公司与辽宁翔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宝来公司将对四平经开区的全部债权4254786.24元,转让给辽宁翔丰公司,并且,宝来公司已经依法将债权转让通知给了四平经开区,辽宁翔丰公司已经依法将债权转让通知给了四平经开区,辽宁翔丰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对四平经开区的4254786.24元债权。现辽宁翔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四平经开区立即将其拖欠四平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债权4254786.24元给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四平经开区承担。四平经开区辩称:辽宁翔丰公司所依据的“2009年6月29日,宝来公司与四平经开区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宝来公司已经基于该《投资合同书》在本院起诉,对于宝来公司依据相关合同书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实际发生费用,双方之间尚未最终结算并予以确认,故无法确认四平经开区是否应返还宝来公司款项以及返还的数额。基于上述原因,建议本案中止审理,待四平经开区与宝来公司之间对于债权债务进行最终清算确认,以便正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四平市祥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平经开区签订了投资合同书,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建设内容:换热器用钛板生产项目,占地位置:东临规划路东泰街,西临耕地,南临四平-辽源公路,北临耕地,用地面积约40000平方米。2010年8月9日,四平市祥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该项目所有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宝来公司,四平经开区签署了同意批复。2014年11月5日四平经开区财政局提请了“关于签订付款合同书的报告”,四平经开区与宝来公司就返还征地款及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四平经开区分期支付征地款及补偿费6986092.5元,得到领导批示。2014年11月6日四平经开区与宝来公司签订“付款合同书”,约定四平经开区应给付宝来公司征地款及补偿费共计6986092.5元,四平经开区分三次付清本金、利息及各项费用,第一次于2014年11月10日前付款150万元,第二次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款300万元,第三次于2015年3月31日前结清余款2486092.5元。合同签订后,四平经开区于2014年11月13日给付宝来公司150万元,2015年2月15日给付宝来公司20万元,2015年8月28日给付宝来公司20万元,2015年9月28日给付宝来公司30万元,2016年2月5日给付宝来公司100万元。截止2017年3月31日,四平经开区欠宝来公司本金3786092.5元,利息468693.74元(付款合同书中约定到期未还部分四平经开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付给宝来公司),本息合计4254786.24元。2016年1月26日,宝来公司向四平经开区提交付款申请,经开区财政局给予批复,但未批示何时给付。2017年1月10日,辽宁翔丰公司与宝来公司签订翅片管购销合同,宝来公司向辽宁翔丰公司购买翅片管总价款4613600元,辽宁翔丰公司按合同交付了货物,宝来公司未有交纳货款。2017年4月1日,宝来公司与辽宁翔丰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宝来公司将四平经开区4254786.24元债权转让给辽宁翔丰公司,同年4月6日,宝来公司向四平经开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四平经开区收到该转让通知书后未有作出不同意的答复。2017年6月23日,四平市祥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将2009年10月16日与四平经开区签订的投资合同书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宝来公司的情况说明。庭审中四平经开区认为宝来公司已就本案内容另案告诉,经查实,(2017)吉0303民初1066号案件中,投资合同书为宝来公司和四平经开区签订,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建设内容:换热器技术研发中心,占地位置:东临村路,西临东盛大街,南临宝来、高效换热器厂,北临好口味肉制品厂,和本案中四平市祥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平经开区签订的投资合同书内容、总投资、签署人、位置等均不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送达邮寄特款专递邮单及网上查询回执、付款合同书、关于签订付款合同书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凭证两份、付款申请一份、投资合同一份、建设项目规划申请单一份、翅片管购销合同、原告公司的发货清单、建行网上电子回执单三张、情况说明、利息计算单、(2017)吉0303民初1066号民事起诉状、投资合同书等。根据辽宁翔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四平经开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无异议无补充。本院认为:四平市祥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平经开区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四平市祥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四平经开区交征地款437万,四平市祥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将该投资项目转让给宝来公司,四平经开区已退回宝来公司征地款320万元,尚欠宝来公司征地款及补偿费本金3786092.5元、利息468693.74元(2015年1月1日-2017年3月31日)合计4254786.24元的事实存在、证据确凿,四平经开区应予以返还宝来公司征地款及补偿费4254786.24元。宝来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辽宁翔丰公司并通知四平经开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四平经开区应予将该债权应给付的款项给付辽宁翔丰公司。宝来公司与四平经开区签订的投资合同书与本案四平市祥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平经开区签订的投资合同书是两个不同的投资合同书,(2017)吉0303民初1066号案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对于四平经开区中止审理的辩解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翔丰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由四平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转让债权(征地款、补偿款及利息)4254786.2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0419元,由被告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