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志与李夏斯、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李夏斯,李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780号原告杨志,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李夏斯,男,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李钰,男,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志诉被告李夏斯、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志撤回起诉。诉讼费2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天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孟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