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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士德诉杨宏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德,杨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173号原告李士德。被告杨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德与被告杨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葛永莉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