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士德诉杨宏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德,杨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5民初1173号原告李士德。被告杨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德与被告杨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葛永莉人民陪审员 孙启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