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吴菊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吴菊,女,198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受理了刑庭移送申请执行吴菊罚金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灿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刑庭移送申请执行吴菊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35000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3500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席 涛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