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彦芹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供电分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寺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2170号原告王彦芹,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供电分公司,地址:鹿泉区镇宁路218号。委托代理人余俊梅,女,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鹿泉区。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冯少辉,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住鹿泉区,公司员工。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寺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鹿泉区寺家庄镇寺家庄村。委托代理人王俊梅,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芹诉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供电分公司、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寺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案件定于2017年6月28日下午2点30分开庭,但原告王彦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0元由原告王彦芹负担。审判员 赵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