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奎芬与张福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奎芬,张福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504号原告:范奎芬,女,193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水电部第四工程局职工医院退休医师,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原告之女),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长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福云,女,194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线电器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茹(被告之女),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卿(被告之子),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范奎芬与被告张福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