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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经平与于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经平,于庆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751号原告:郑经平,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被告:于庆国,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原告郑经平诉被告于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郑经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经平撤回对被告于庆国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经平负担。审判员  赵盼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