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经平与于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经平,于庆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751号原告:郑经平,男,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被告:于庆国,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原告郑经平诉被告于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郑经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经平撤回对被告于庆国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经平负担。审判员 赵盼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