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江西之榕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江西之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91民初10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平,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奇,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411号。经营者:万小毛,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江西之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411号。法定代表人:吴波。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以下简称东方蓝桥)、江西之榕贸易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之榕贸易)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平、杨睿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方蓝桥、之榕贸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东方蓝桥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的涉案音像作品92首;2、判令被告东方蓝桥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3600元及支付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元;共计人民币73630元;3、判令被告之榕贸易承担本案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你不在》、《你和我》、《信任》、《公转自转》、《哥儿们》、《唯一》、《大城小爱》、《安全感》、《心中的日月》、《心跳》、《我们的歌》、《戒不了你》、《打开爱》、《星期六的深夜》、《春雨里洗过的太阳》、《流泪手心》、《爱你等于爱自己》、《爱无所不在》、《爱错》、《过来》、《龙的传人》、《摇滚怎么了》、《让开》、《COCKNEYGIRL》、《JULIA》、《LASTNIGHT》、《WHY》、《YABIRTHDAY》、《第一个清晨》、《放开你的心》、《改变自己》、《盖世英雄》、《花田错》、《星座》、《在梅边》、《在那遥远的地方》、《竹林深处》、《你是我心内的一首歌》、《另一个天堂》、《我用生命爱你》、《张三的歌》、《是不是这样的夜晚你才会这样的想起我》、《患得患失》、《留心》、《臣服》、《下沙》、《五月的雪》、《你的呼吸是海》、《孟婆汤》、《当刺猬爱上玫瑰》、《白色恋人》、《花蝴蝶》、《诗人的眼泪》、《爱情男女》、《不能平凡》、《地下铁》、《切》、《只是那个人》、《七月一号》、《十三楼的新鞋》、《受困思念》、《喜欢原谅别人》、《叹息桥》、《国王的新歌》、《写情书》、《恋人的直觉》、《我爱上了另外一个人》、《故事书》、《楼下那个女人》、《流浪狗》、《犹是情歌》、《第一千个昼夜》、《红糖水》、《落单的候鸟》、《誓言》、《靠近一点》、《爱疯了》、《相见恨晚》、《路人》、《YOUARETHEONE》、《一九九几的他》、《风流女生》、《听说爱情回来过》、《旧梦》、《说真的》、《走在红毯那一天》、《春泥》、《比永远还要久》、《流水年华》、《热情的沙漠》、《做不到》、《别走》等歌曲的著作权人。上述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根据该等合同的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授权原告以信托方式管理;为了有效管理相关著作权人授予原告的权利,该合同同时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东方蓝桥既未经上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未经原告授权,且未支付涉案音像作品许可使用费用,以营利为目的,收录并擅自在其经营的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内营业性公开放映上述92部音像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信托管理的著作权。被告之榕贸易为被告东方蓝桥提供了POS机账户,收取消费款项,与被告东方蓝桥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被告东方蓝桥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被告东方蓝桥、之榕贸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东方蓝桥、之榕贸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音集协提供的下列证据:《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的正版出版物、(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378号公证书、(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1850号公证书、(2016)赣公协核字第219号公证书正副本核对函、(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1851号公证书、(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3009号公证书、(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1849号公证书、(2017)赣洪江证内字第1848号公证书、诉讼资料复印费收据、两被告的工商档案查询及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予以采信。对(2016)年赣洪江证内字第83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采信,对关联性,部分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5日,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授权证明书》,约定: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人)将其拥有或有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被授权人)在卡拉OK经营领域独家行使,仅限以下权利:1、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放映音像节目,并以安全的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提供音像节目,及将音像节目提供给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的权利;2、有权以北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3、有权以被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任何涉嫌非法以包括但不限于硬盘拷贝、光盘拷贝、数码格式拷贝、因特网传输、以有线或无线等方式向卡拉OK经营场所、卡拉OK视频点歌设备供应商提供音像节目的主体进行维权;4、被授权人为授权人在国内提供唯一的点播计次统计服务提供商;5、授权人除在本授权书附件所列明的清单外,在授权期限内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制作购买)获得其他新增音像节目权利的,则本授权书所授予之独家权利同意适用于该类相应音像节目,并且该类音像节目在本授权证明书授权范畴下的针对卡拉OK市场的下发,于授权期限内,亦由被授权方独家进行,并以授权人后续提供之附件为准;授权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5年12月1日,原告音集协(甲方)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完全由甲方在卡拉OK行业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1月18日,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其已同意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音集协依据《授权证明书》以音集协名义对涉嫌侵犯其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可采取民事诉讼、刑事举报、行政投诉等方式维护和主张权利人合法的权利,具体授权期限以《授权证明书》有效期为准。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了由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音像制品《索尼音乐经典合辑(一、二)》,著作权人署名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收录了涉案的92部音像作品,收录涉案音像作品的光盘均刻有SID码。2016年3月11日20时20分许,原告音集协申请证据保全的委托代理人罗琼、万晓乐与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公证员曾某、公证人员吴某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411号的“东方蓝桥”进行消费,依次点播了《你不在》等涉案的92部音像作品的MTV,并全程摄像,并取得收款单位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悦轩酒店的发票一张(号码为:14547602)及商户名称为“江西之榕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POS签购单持卡人存根一张。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公证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对摄像取得的已点歌单照片、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后予以封存,同时出具了(2016)年赣洪江证内字第834号公证书。原告音集协为此支付了复印费30元。本院认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受法律保护,未经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原告提供的音像出版物《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的光盘收录了《你不在》等涉案的92部音像作品,标注的音像作品著作权人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上述合法出版物可以证明涉案92部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以专有方式授予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并书面同意该公司委托原告音集协对侵犯著作权人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综合上述证据可知,原告音集协作为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有权对涉案92部音像作品在卡拉OK经营场所内的放映权、复制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东方蓝桥向消费者提供《你不在》等涉案的92部音像作品的点播服务,未经过相关权利人的直接许可或原告授权,构成对原告的权利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音集协主张被告之榕贸易因获取了被告东方蓝桥会所的经营收入为侵权受益人,应与被告东方蓝桥会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原告音集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东方蓝桥会所的经营收入均由被告之榕贸易所得,故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不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像作品的知名度及数量等侵权情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200元。对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取证的而支付的合理费用30元,本院根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的原则,结合原告音集协的举证情况,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的《你不在》、《你和我》、《信任》、《公转自转》、《哥儿们》、《唯一》、《大城小爱》、《安全感》、《心中的日月》、《心跳》、《我们的歌》、《戒不了你》、《打开爱》、《星期六的深夜》、《春雨里洗过的太阳》、《流泪手心》、《爱你等于爱自己》、《爱无所不在》、《爱错》、《过来》、《龙的传人》、《摇滚怎么了》、《让开》、《COCKNEYGIRL》、《JULIA》、《LASTNIGHT》、《WHY》、《YABIRTHDAY》、《第一个清晨》、《放开你的心》、《改变自己》、《盖世英雄》、《花田错》、《星座》、《在梅边》、《在那遥远的地方》、《竹林深处》、《你是我心内的一首歌》、《另一个天堂》、《我用生命爱你》、《张三的歌》、《是不是这样的夜晚你才会这样的想起我》、《患得患失》、《留心》、《臣服》、《下沙》、《五月的雪》、《你的呼吸是海》、《孟婆汤》、《当刺猬爱上玫瑰》、《白色恋人》、《花蝴蝶》、《诗人的眼泪》、《爱情男女》、《不能平凡》、《地下铁》、《切》、《只是那个人》、《七月一号》、《十三楼的新鞋》、《受困思念》、《喜欢原谅别人》、《叹息桥》、《国王的新歌》、《写情书》、《恋人的直觉》、《我爱上了另外一个人》、《故事书》、《楼下那个女人》、《流浪狗》、《犹是情歌》、《第一千个昼夜》、《红糖水》、《落单的候鸟》、《誓言》、《靠近一点》、《爱疯了》、《相见恨晚》、《路人》、《YOUARETHEONE》、《一九九几的他》、《风流女生》、《听说爱情回来过》、《旧梦》、《说真的》、《走在红毯那一天》、《春泥》、《比永远还要久》、《流水年华》、《热情的沙漠》、《做不到》、《别走》等92首作品,未经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不得再提供上述音像作品的点播服务。二、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5200元。三、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元,由被告南昌市东湖区东方蓝桥商务娱乐会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柳桃审 判 员 匡小明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