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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4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谭智刚与韦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智刚,韦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初744号原告:谭智刚,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马山县。被告:韦春红,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智刚与被告韦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智刚以其与被告韦春红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智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智刚负担。审判员  韦惠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慧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