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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宁元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永忠、丁光孝、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元久商贸有限公司,刘永忠,丁光孝,刘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23号申请人西宁元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32号1号楼4-501室。法定代表人:范相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永忠(身份证号:不详),男,现住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丁光孝,男,瑶族,1986年4月28日出生,现住西宁市城东区。被执行人刘珍(身份证号:不详),女,西宁城东亿铭达日用百货超市经营者,现住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西宁元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永忠、丁光孝、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永忠、丁光孝、刘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西宁元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该案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渴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