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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智发、李开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02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智发、李开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智发、李开中给付申请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借款本金16.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27元,执行费3183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吴智发、李开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吴智发、李开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吴智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开中,男,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