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刘风义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义,焦锰,韩俐名,白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377号申请人刘风义,男,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焦锰,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韩俐名,男,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执行人白立平,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本院在执行刘风义与焦锰、韩俐名、白立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