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杨彬与廖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杨彬,廖敏,罗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54号申请人:周杨彬,男,生于1972年1月27日,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被申请人:廖敏,女,生于1974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罗钉,男,生于1973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人周杨彬与被申请人廖敏、罗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杨彬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习水县官渡河煤矿、任根、任宇、陈克勤处价值400000元的债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周杨彬以其名下位于江津区的住宅用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杨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廖敏在习水县官渡河煤矿、任根、任宇、陈克勤处价值400000元的债权。二、查封申请人周杨彬名下位于江津区的住宅用地。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