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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卓学龙与卓学珍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学龙,卓学珍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908号原告卓学龙,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卓学珍,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学龙诉被告卓学珍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学龙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卓学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管红颖二〇一七��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