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丛金权与刘成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金权,刘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丛金权,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如东县。被执行人刘成建,男,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如东县。申请执行人丛金权与被执行人刘成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东栟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刘成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丛金权工资款人民币24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执行人刘成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丛金权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动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是权利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栟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斌审 判 员 马永林助理审判员 高亚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中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