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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施桂芳、林宗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桂芳,林宗亮,陈进华,钟登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桂芳,女,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宗亮,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进华,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胜浦,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登秀,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上诉人施桂芳、林宗亮因与被上诉人陈进华、钟登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921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桂芳、林宗亮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桂芳、林宗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