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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621号原告:郭某某,男,195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文某某,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