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邓某1、邓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邓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25号申请执行人邓某1,女,生于2000年10月4日,住巴东县。申请执行人邓某2,女,生于2006年3月5日,住巴东县。法定监护人:秦某,女,生于1977年5月21日,住所同上(系二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邓某3,男性,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1、邓某2与被执行人邓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邓某3应给付申请人邓某1、邓某2自2015年3月起每月2500元抚养费至两小孩分别年满18岁时止。执行中,被执行人邓某3下落不明,切申请执行人的监护人秦某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俊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