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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任英、李华国与被告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英,李华国,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121号原告:任英,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华国,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石牛嘴新区(通江一号酒店)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9998747X4。法定代表人:辜勇,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光,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英、李华国诉被告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任英、李华国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英、李华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英、李华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755元,由原告任英、李华国负担。审判员  金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虹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