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北赛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赛奇贸易有限公司,鄂州市鄂城广山矿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21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赛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欢迎。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广山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华梅。本院在执行湖北赛奇贸易有限公司与鄂州市鄂城广山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广山矿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广山矿业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赛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571,935.00元、利息578,774.00元;缴纳本案受理费24,566.00元、执行费24,153.00元,但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广山矿业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鄂州市鄂城广山矿业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赛奇贸易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萧 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