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丽与李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李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2045号原告王丽,女,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代理人韩宴,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祥,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委托代理人姚旸,系辽宁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丽诉被告李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20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李永祥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查封了担保人王丽所有的大连市中山区X1号、大连市中山区X2号房屋。王丽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月17日,本院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永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借款600万元;李永祥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5月3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认为,原告王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丽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1号的查封;二、解除对王丽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X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郭云奎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审 判 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