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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禤鉴辉与钟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鉴辉,钟志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122号原告:禤鉴辉,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钟志泉,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禤鉴辉与被告钟志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禤鉴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禤鉴辉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禤鉴辉撤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禤鉴辉负担。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