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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海侠与贾根宏、盛博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侠,贾根宏,盛博,赵广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532号原告张海侠,村民。被告贾根宏,村民。被告盛博,村民。被告赵广证,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峡诉被告贾根宏、盛博、赵广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峡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原告已预交160元,由本院退回80元)。代理审判员 宋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沙沙本院在审理张海侠与盛博,赵广证,贾根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张海侠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审判员宋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印戳)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