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方玉兴与王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兴,王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民初1001号原告:方玉兴,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王后文,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原告方玉兴与被告王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玉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后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玉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后文偿还借款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王后文于2016年11月7日向方玉兴借款20000元,借条说明2017年5月3日还清。期限届满后王后文未能偿还借款,后经多次催要,王后文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请依法支持其诉请。王后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庭审中,方玉兴提供证据:借条一张,由王后文于2016年11月7日出具,证明王后文向方玉兴借款20000元,约定2017年5月3日还清的事实。王后文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方玉兴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进行了审查,认为王后文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采信方玉兴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后文向方玉兴借款属实,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后文未能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方玉兴要求王后文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王后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后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方玉兴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后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虞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碧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