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海强与曹升全、曹升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强,曹升全,曹升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687号原告:郭海强,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曹升全,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被告:曹升宝,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强诉被告曹升全、曹升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海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升全、曹升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强撤回对被告曹升全、曹升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34元,收取834元,由原告郭海强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