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4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温州市天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温州市天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98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天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江路1号三楼(浙江长城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内)。主要负责人:王丽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温州市天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绍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柠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