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光文与李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文,李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442号原告:邓光文,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群,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强,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负责人:左利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光文诉被告李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光文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光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