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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建设银行襄阳分行与高波、黄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高波,黄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5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程泽林,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波,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黄小勇,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系高波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高波、黄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高波、黄小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2017)鄂0606执526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对被执行人黄小勇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XXXXX的房屋享有抵押权,除该抵押的房屋暂不宜强制执行外无可供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