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军与被告保定市红苹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甫、王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保定市红苹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甫,王苗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832号原告:李志军,男,1988年8月14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坨南乡西赵庄村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会星,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红苹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竞秀区瑞祥大街66号419商用。法定代表人:周春辉。被告:刘甫,男,成年人,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城内村人。被告:王苗苗,女,成年人,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城内村人。原告李志军与被告保定市红苹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甫、王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李志军提供的被告保定市红苹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信息,人民法院不能准确送达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志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