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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菁、贺州市八步区欧吉利装饰材料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菁,贺州市八步区欧吉利装饰材料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叶菁,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城东区。被执行人:贺州市八步区欧吉利装饰材料店,住所地贺州市鼎富装饰建材市场东鹏洁具斜对面。关于叶菁申请贺州市八步区欧吉利装饰材料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