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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春淼与神舟太空产品高科技成果推广商务网络有限公司、神舟太空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春淼,神舟太空产品高科技成果推广商务网络有限公司,神舟太空产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7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春淼,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神舟太空产品高科技成果推广商务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唐永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神舟太空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E阳国际**层。张春淼因与神舟太空产品高科技成果推广商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网络公司)、神舟太空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2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春淼申请再审称,原审对每期约定发放的数额并未查清,从银行流水及神舟网络公司提供的六期数额来看前九期履行金额为逐月1.13倍递增,根本不是840元没有变化。对格式条款有不同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查明双方法律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内容;3、查明神舟网络公司对合同中广告补贴条款提示说明、解释的人员及方式;4、查明咸阳中��依当事人申请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应不应当责令及有没有责令神舟网络公司提交对合同广告补贴条款提示说明、解释的会议PPT原件;5、查明咸阳中院维持了的一审判决中广告补贴应发及实发数额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神舟网络公司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权利义务,约定张春淼购买神舟网络公司的产品,神舟网络公司予以折扣返利,返利分23期进行,点数1-12期为合同价款的4%,13-23期为合同价款的1%,即总的返利为59%。张春淼主张返还是1.13倍递增无任何依据。张春淼提到的所谓PPT不是神舟网络公司的,其陈述是神舟集团公司制作的,而神舟网络公司与神舟集团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神舟网络公司已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张春淼向二审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首先调取的证据不属于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其次,神舟网络公司也没有张春淼所述的PPT,张春淼提交的PPT电子证据,显示的内容是神舟集团公司的,与神舟网络公司无关。3、双方合同是经过协商确认后才签订的,不存在限制其权利的事项,也没有对神舟网络公司的免责条款,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张春淼称先宣讲后签协议,也证明所谓的PPT在签协议之前,双方应以最终协议为准。综上,张春淼申请再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春淼与神舟网络公司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个人订购合同》第八条约定,考虑到乙方(张春淼)在推广市场过程中的支出费用,甲方(神舟网络公司)将公司基于此项目产生的营业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广告补贴积分平均分配给包括乙方在内的所有个人订购加盟商。甲方只能保证根据公司的发展按照上述比例对乙方进行发放,但不能保证发放的具体数额,从而维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乙方享有上述利润分配期限为23期,自从甲方处购进首批货物算起。在神舟网络公司向张春淼出具的订购单上载明,订购项目:23期优惠(1-12期4%,13-23期1%)。双方确认神舟网络公司已实际向张春淼支付款项17823元。张春淼诉讼主张神舟网络公司应再向其支付20000元,其称计算依据是神舟网络公司会议宣传PPT承诺的首月为订购金额的4%即840元,1-23期逐月1.12-1.13倍递增。神舟网络公司则称按照约定,其向张春淼返利的点数为1-12期合同价款的4%,13-23期为合同价款的1%,即总的返利为59%。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双方合同及订购单载明张春淼享有套系产品23期优惠(1-12期4%,13-23期1%),神舟网络公司已实际向张春淼支付17823元,超出了约定的数额。本案并不存在对格式条款有不同解释的问题,而是张春淼要求按照合同以外的PPT宣传内容确定合同义务能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张春淼主张每月递增补贴没有合同依据,其要求按照PPT宣传内容计算补贴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春淼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春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石 雷代理审判员  任苗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