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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XX与李永红、冯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永红,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59年2月11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李永红,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生,住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冯玉,女,汉族,1981年11月1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川1302民初67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永华的车产,现申请执行人XX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A2X**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