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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刘真平与雷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真平,雷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1民初628号原告:刘真平,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永,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鸣,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路**号。负责人:杨建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真平与被告雷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真平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真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真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真平负担。审判员 余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博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