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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山东日普车业有限公司、张长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日普车业有限公司,张长征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特10号申请人:山东日普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春藤西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古梅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文明,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长征,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山东日普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普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长征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申请人日普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山东日普车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山东日普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茂森审判员  李政远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馥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