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学谦与贺晓柯、王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学谦,贺晓柯,王真,黄飞,孟建祥,王新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700号原告:闫学谦,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贺晓柯,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王真,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黄飞,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孟建祥,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现在洛阳市监狱服刑。被告:王新乾,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学谦诉被告贺晓柯、王真、黄飞、孟建祥、王新乾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学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晓柯、王真、黄飞、孟建祥、王新乾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学谦撤回对被告贺晓柯、王真、黄飞、孟建祥、王新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学谦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