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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学谦与贺晓柯、王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学谦,贺晓柯,王真,黄飞,孟建祥,王新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700号原告:闫学谦,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贺晓柯,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王真,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黄飞,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孟建祥,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现在洛阳市监狱服刑。被告:王新乾,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学谦诉被告贺晓柯、王真、黄飞、孟建祥、王新乾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学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晓柯、王真、黄飞、孟建祥、王新乾的起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学谦撤回对被告贺晓柯、王真、黄飞、孟建祥、王新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学谦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