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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六村民组与梁新建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六村民组,梁新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005号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六村民组。负责人:毛百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新建,男,1971年3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留成,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六村民组诉被告梁新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六村民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马村村第六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彦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