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文艺与杨立志、许梦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艺,杨立志,许梦竹,季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524号原告:杨文艺,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周宝华,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志,男,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许梦竹,女,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季德勇,男,196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文艺诉被告杨立志、许梦竹、季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文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杨文艺负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允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