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执775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775徐忠民、孔秋玲与李彬、傅利红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民,孔秋玲,李彬,傅利红,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775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徐忠民,男,195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孔秋玲,女,195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生,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彬,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傅利红,女,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532038-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阳路临芳苑新村公建房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林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92479-9,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2288号银都国际商务中心B607。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忠民、孔秋玲与被执行人李彬、傅利红、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园商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李彬、傅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忠民、孔秋玲股权转让款6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6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就被告李彬、傅利红所负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徐忠民、孔秋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彬、傅利红、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80元,公告费6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6670元,由被告李彬、傅利红、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江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忠民、孔秋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李彬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垂虹路小区76#2弄7幢房地产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地产予以拍卖,以3400000元的最高价成交,因李彬涉及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后受偿205110元。2、��执行人傅利红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98号-1903房地产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地产予以拍卖,以292500元的最高价成交,因傅利红涉及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经参与分配后受偿86210元。3、被执行人傅利红购得位于吴江区同里镇同肖西路266号中粮本园北区451幢房屋一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已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为第三顺位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18日至2018年8月17日),无处置权。4、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工程款,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另案[(2015)园执字01043号]于2015年4月9日已经冻结,且全部工程款未达到支付条件。5、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吴江区公路管理处享有到期工程款,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案外人张华以该笔到期工程款应由实际施工人受偿为由,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驳回了其异议申请,张华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尚在审理中。6、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苏州西部生态城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工程款,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仅认可到期债务金额为185371.88元,并交纳至本院,本院已退付申请人。7、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苏州汾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工程款,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确认到期���程款已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扣划完毕[执行案号为(2016)苏0509执4850号]。8、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工程款,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明确其与被执行人无任何合同关系。9、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工程款,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确认不结欠被执行人任何款项。10、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工程款,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1)、“南部区域河道绿化一标段工程”,尚有189074.43元工程款未支付,实施施工人张其兵已将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苏0591民初8748号;(2)、“阳澄半岛环湖自行车道绿化标段六工程”,被执行人未与工程接收单位完成养护期满的移交和扣款确认手续,工程款金额无法确定;(3)、另四个工程尚未进行结算审计,不存在到期未支付款项。11、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发展局享有到期工程款,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确认结欠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无到期未履行债务。12、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苏州大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享有到期工程款,本院依法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务通知书,案外人苏州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该笔到期工程款应由实际施工人受偿为由,提出了执行异议,本院驳回了其异议申请,苏州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尚在审理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476691.88元,尚未执行到位6023308.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退信凭证、拍卖成交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