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02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葛金江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勘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金江,双鸭山市勘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金江,身份证号230506197309040917,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五马路盛泰家园10号楼2单元092室。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勘发煤矿。法定代表人张玉峰,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葛金江与双鸭山市勘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查到被执行人有国家补偿的关停补偿款可供执行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因国家关停补偿款现在并未发放,本院已向双鸭山市尖山区财政局下发执行裁定书对该款予以扣留。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