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培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培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4刑初132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培军,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蓬莱市。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培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案曾中止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培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高培军醉酒驾驶鲁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103线由南向北行至蓬莱市新港街道办事处马格庄中村某厂门口,与路边行人王某、孙某、安某相撞,造成王某、孙某、安某三人受伤,三人伤情不构成重伤。肇事后,被告人高培军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与路北绿化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高培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5.765mg/100ml。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孙某、安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检验报告书、蓬莱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培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高培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培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洪飞人民陪审员 姚树林人民陪审员 孙永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