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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关某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534号被执行人:关某某,男,满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关于被执行人关某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3)铁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关某某已缴纳全部罚金,该款已经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院(2013)铁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某某的罚金刑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04执534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泽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