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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双龙与淦神根、深圳市金鹏荣晖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双龙,淦神根,深圳市金鹏荣晖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省斯尔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247号原告:陈双龙,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江西省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妹,女,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址同上,被告:淦神根,男,198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告:深圳市金鹏荣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536号金鹏物流园A区B栋15#-18#。法定代表人熊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78267Y。被告:江西省斯尔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工业园区七号路。法定代表人雄金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51610079A。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原告陈双龙与被告淦神根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双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肖照秀审 判 员  袁 晴代理审判员  林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佩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