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3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赶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赶先,季仓先,季旺先,季秀玲,曲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首939号。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被执行人:季赶先,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季仓先,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季旺先,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季秀玲,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曲秋菊,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高新技术开发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陈 默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